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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為(2020)京73行初17225號。
法院查明,該案訴爭商標為小米公司“MiService及圖”,小米公司訴稱該商標與華為公司MyService商標未構成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華為公司商標在字母構成、讀音上相近,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判決結果:駁回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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