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73行初1755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商評字[2020]第259389號關于第4965485號“金立”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撤銷復審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在行政階段,原告提交了“金立視頻”app截圖、“金立音樂”開屏廣告等相關證據。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公開的商業使用,訴爭商標在全部核定服務上的注冊應予撤銷。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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