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發布了《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的通知,通知指出,專利代理師不得(一)對本人或者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等進行虛假宣傳,或者進行與其他專利代理師或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比較性宣傳;(二)惡意壓低專利代理服務價格;(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四)就具體案件主動聯系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客戶;(五)以負面評價其他專利代理師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方式招攬業務;(六)對專利案件的結果作出不當承諾;(七)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傭金、回扣、介紹費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招攬業務;(八)其他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關于印發《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的通知
各專利代理機構:
為完善行業自律工作機制,引導會員自覺遵守行業紀律,促進行業行穩致遠,近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新修訂的《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協會《章程》,以及近年來專利代理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適應性修改了《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并經協會第十屆七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docx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2021年2月24日
附:
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
(2021年2月3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第十屆七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目 錄
第 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代理師職業道德
第三章 專利代理師執業紀律
第四章 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紀律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了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規范專利代理執業行為和專利代理機構管理活動,保障專利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和相關管理過程中的行為。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應當依法執業,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行業規范、公序良俗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的各項規定,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專利代理行業形象。
第五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專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服務,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服務。
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保護,并接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的管理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加強黨的領導,根據中國***黨章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設立中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專利代理師是中國***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專利代理師職業道德
第八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注重職業道德修養,誠信履約,勤勉自律,保證自己的行為無損于專利代理行業聲譽。
第九條 專利代理師在專利代理過程中應當恪守職責、勤勉敬業,努力學習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各種專業知識和技能,自覺培養科學、嚴謹的工作作風。
第十條 專利代理師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時應當同業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積極關注、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為國家經濟發展和自主創新做出貢獻。
第三章 專利代理師執業紀律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遵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專利代理部門規章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章制度,遵守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承辦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開展代理業務,也不得允許他人借用本人的名義承接專利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未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和當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秘密,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得泄露或利用。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師應當對其簽名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執業備案。
專利代理師退出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在正式離職前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并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并自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執業備案變更。
專利代理師轉換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轉換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執業備案變更。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違反專利代理機構收費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專利代理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報酬或財物。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權事務為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
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超越委托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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