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摘編如下 中國日報記者: 我們國家一直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發展和保護,有關知識產權的一些法律據我們了解也在修訂過程中。請問本次民法典規定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有什么樣的意義?謝謝。 王利明: 這次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的1185條,新增懲罰性賠償,這也可以說是侵權責任編的一個很重要的亮點。 首先,它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解決長期以來實踐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有時候出現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結果罰一點錢了事,或者不疼不癢地賠一點錢,不能有效地及時遏制、制止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所以為了解決一直存在的這樣一種現象,在侵權責任編專門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通過超出實際損失額的高額賠償,來真正使行為人通過賠償付出較高的成本和代價,從而能夠起到遏制這種侵權行為的作用。所以,增加這個規則意義還是很重大的。 其次,為什么在民法典規定這個懲罰性賠償?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使我們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統一起來。因為現在商標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問題,但是其他的比如著作權、專利權侵權里面,還沒有作出規定,而且現在制定的相關草案,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等等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里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實際上對于統一我們所有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也非常必要,把所有的規則統一起來了,將來都要使用民法典的規則。 它也為未來出現新的一些有關侵害知識產權的類型提供了法律適用的依據,特別是將來專利法、商標法等,這些法律里面解決不了的一些新的侵害知識產權的類型,找不到法律適用根據的時候,又有必要對不法行為人給予懲罰性賠償,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民法典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提供一個兜底性的適用依據,這是為什么在侵權法中要規定這個條款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