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效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細則》中規定的涉及到的具體理由條款比較多,在專利無效的實際處理過程中,所用到的無效條款主要有:
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作為專利無效請求人應盡可能找出涉案專利所涉及的所有無效條款,以增加專利無效宣告的成功率。在對近幾年的專利無效審查決定進行分析后發現,有9成以上的專利無效成功案例,所依據的條款為專利法22.2款和22.3款。
因此,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無效宣告請求人應針對不同的無效條款有所側重,將更多的精力用于證據的檢索上,以采用更多的證據組合方式用于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22.2款和22.3款,增加無效宣告的成功率。
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
關于這一原則,《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已作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權,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不予受理和審理。
對于這一原則,雖然《專利審查指南》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可能由于個體理解上的差異,可能還會存在一些疑問,比如:
對于第(1)條,《專利審查指南》中同時規定了例外的情況:
如果再次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簡稱無效宣告理由) 或者證據因時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考慮,則該請求不屬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審理的情形。
也就是說,這一原則比較的基礎是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假如證據因一些原因未被在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考慮,或者請求人在合議組作出審查決定前撤回請求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請求的,則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對于結合了新的證據的情形,由于證據的組合方式的不同,不應理解為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因而不屬于這一原則。
對于這一原則,《專利審查指南》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均未規定針對同一無效宣告請求人,因此,不應將這一原則理解為針對的同一無效宣告請求人。只要針對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合議組已經作出審查決定,則都屬于這一原則規定的情形。
關于無效宣告請求人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根據該規定任何企業或個人均可以對已授權的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實際無效宣告程序中,無效宣告請求人出于某些原因,可能會選擇以他人的名義進行無效宣告請求。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會影響請求人的切身利益。
早在2021年7月份,國家藥監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挑戰專利成功并***獲批上市的化學仿制藥,給予市場獨占期。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該藥品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不再批準同品種仿制藥上市,共同挑戰專利成功的除外。市場獨占期限不超過被挑戰藥品的原專利權期限。市場獨占期內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不停止技術審評。對技術審評通過的化學仿制藥注冊申請,待市場獨占期到期前將相關化學仿制藥注冊申請轉入行政審批環節。
基于該《辦法》的這一規定,對***挑戰專利成功并***獲批上市的化學仿制藥給予12個月市場獨占期,因此,建議請求人***好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同時在該《辦法》政策解讀中,明確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涵蓋的相關藥品專利包括:可以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中登記的具體藥品專利包括:化學藥品(不含原料藥)的藥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專利、含活性成分的藥物組合物專利、醫藥用途專利;中藥的中藥組合物專利、中藥提取物專利、醫藥用途專利;生物制品的活性成分的序列結構專利、醫藥用途專利。相關專利不包括中間體、代謝產物、晶型、制備方法、檢測方法等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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