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價值專利。某公司國內相關實用新型專利估值876.96萬,獲獎的高價值專利,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發明專利德國市場的潛在市場價值為414.51萬元2.國外專利申請。某公司國內發明專利已經授權,委托的某代理所分公司在國外申請過程中出現糾紛,導致專利腹死胎中3.代理委托糾紛。某代理所分公司服務過程中提出各種再收費要求,案件逾期未處理致某公司在美國及德國的專利申請視為放棄4.判賠依據。某公司的涉案專利申請價值巨大但未授權,實際價值難以評估,判賠依據不好把握,法院***終判賠30萬1.2013年-2014年期間,某公司兩件國內高價值專利申請獲得授權;2.2014年,某公司與某代理所分公司就代理申請某技術的美國、德國發明專利事宜簽訂了《專利服務合同》,合同部分重點內容:服務費用不包括專利授權后的證書費、專利年費、復審費以及因甲方要求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了乙方服務費、申請國的任何專利資料翻譯費、國外專利申請階段的政府費用、聘請國外代理律師提交申請、答復、辯論等發生的律師費、郵寄轉送費等從申請到授權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費用。此外,申請過程中按照申請國法定答復程序修改申請文件的,乙方也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費用。3.該合同約定,服務費用總額為88000元,分三階段支付,合同簽訂后,某公司向某代理所分公司支付了***階段、第二階段服務費44000元、34000元;4.2015年,某代理所分公司發送郵件稱,美國發明專利已被駁核,若欲提出RCE(繼續審查請求),再審的國外費用為10560元,代理費1000元,合計11560元。并要求某公司來函指示,若未收到指示,代理所將不提出答辯;5.經某公司授權,某律所向某代理所分公司出具律師函稱,RCE繼續審查的費用包含在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中;6.某公司向某代理所通過銀行轉賬支付11560元,轉賬備注說明為“脅迫支付這筆專利代理服務費”;7.2016年某代理所分公司發送郵件稱,收到美國專利商標局下發的審查意見通知函,若某公司需答復該審查意見,需繳納國外答辯費和代理費,合計8815元,若在某日還未收到回復,則默認某公司放棄美國專利申請,本案將做結案處理;8.同年美國專利商標局就涉案美國專利申請作出視為放棄決定;9.2017年某代理所分公司發送郵件稱,德國專利商標局下發了德國專利的口審邀請函,參加口審需支付國外律師費和代理所代理費合計38725元。若在某日前還未收到相關款項,則默認某公司放棄德國專利申請,本案將做結案處理;10.同年德國專利商標局就涉案德國專利申請作出視為放棄決定。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本原因是否系某代理所分公司的違約行為所致;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1.公司支付的費用包括了從申請到授權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費用,申請過程中按照申請國法定答復程序修改申請文件的,某代理所分公司也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費用;2.該合同附件“委托確認函件”的費用表格第八項亦明確某公司支付的費用包括“答復審查意見律師費”,支付的費用包括了涉案專利國際申請從申請到授權期間所發生的全部費用;3.費用表格第十項所述不包括的“復審、異議和無效費用”,是指專利授權后所發生的復審、異議或無效費用。而涉案專利申請在被視為放棄之前一直處于申請階段,故在該階段發生的相關費用明顯不屬于專利授權后的費用;4.據此,根據涉案《專利服務合同》的約定,所謂美國專利申請的國外答辯費和代理費8815元、德國專利申請的國外律師費和某代理所分公司代理費38725元,均非某公司需要另行支付的費用;5.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本原因系因某代理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