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一個企業的***具代表的標識,若被其他人惡意使用會對品牌造成負面影響。作為國內知名手機品牌,OPPO非常重視品牌保護,在商標維權的道路上一直沒有停歇!
近日,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OPPO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則二審行政判決書發布,糾紛涉及OPPO對OPO商標提起無效宣告一案,歷經無效宣告行政階段、一審及二審三個階段。有趣的是,一審階段OPPO公司已勝訴,且OPPO商標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為手持電話商品類別上的馳名商標,獲得了跨類保護。那么,為何OPPO在勝訴的情況下,繼續提起二審上訴?一起了解下!
行政階段
申請人OPPO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一、“OPPO”商標在手提電話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二、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OPO”商標與申請人的商號也極為近似。三、與其在先注冊的第9886074號“opp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881334號“opp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四、被申請人作為同行業者,在明知申請人“OPPO”馳名商標的情況下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據查明:1、“OPO”商標由北京數字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申請注冊,經異議于2016年10月7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0類按摩用手套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取得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3類紗等商品、第17類塑料管等商品上,均有效。
一審階段
OPPO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述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被訴裁定在OPPO公司已經明確要求認定引證商標三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僅將訴爭商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商品之間的關聯性予以審查,與OPPO公司的請求不符,故對被訴裁定予以糾正。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損害OPPO公司在先著作權,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亦未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2014年商標法第七條系原則性規定,法院已經依據具體條款對訴爭商標是否應予無效宣告作出評述,故不再予以贅述。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審階段
正常來說,一審OPPO公司勝訴了,如果國知局沒有異議,此案應該到此結束了,然而,OPPO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北京市***人民法院。
OPPO公司請求維持原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認定,改判認定訴爭商標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條及第四十四條***款規定及第三十條規定。
OPPO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一、OPPO公司對OPPO單字字體及整個作品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二、數字未來公司在明知OPPO公司及其“OPPO”馳名商標情況下,仍然惡意申請注冊OPO系列商標,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也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
北京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一、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
就此,該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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