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25個月共接受23家公司的委托,代理專利申請業務303件,收取專利代理費用258900元,扣除相關成本及稅費,違法所得2784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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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根據天津市知識產權局移交的線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F場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執法人員于2021年12月2日、12月7日、12月14日及2022年1月29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委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1月29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0月***2021年11月,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共接受23家公司的委托,代理專利申請業務303件,收取專利代理費用258900元,扣除相關成本及稅費,違法所得27845.36元。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3.詢問筆錄、當事人與客戶簽訂的專利代理相關服務協議復印件、當事人開具的天津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復印件等材料;4.當事人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費用明細表和違法所得計算表、撰文費用支出記錄復印件、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情況說明等材料。本委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1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委認為,《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款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專利代理監管工作規程(試行)》中從輕或減輕處罰內容中的第二款***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①積極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從輕處罰的情形,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款之規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7845.36元;2.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27845.36元。罰沒款合計55690.72元。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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