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原告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原告)訴被告上海高格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騰訊影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大地時代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業文化有限公司、汪遠(簡稱六被告)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令上述六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原告起訴稱:原告根據協議享有其投資拍攝的電視劇《愛情公寓》《愛情公寓2》相關版權、商標權等全部權利。未經原告授權,六被告將“愛情公寓”作為影片名稱并在宣傳發行中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場優勢和商業機會,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侵犯了原告“愛情公寓”“曾小賢”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10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就《愛情公寓》《愛情公寓2》電視劇所享有的權利系經生效判決所確認,如欲使用該劇劇名、人物設定、前后關聯的劇情等相關元素,應獲得原告的授權。上述電視劇制作完成后,在多家電視平臺、網絡平臺持續播出,獲得了較高的關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廣大觀眾喜愛并積累了廣泛的影響力。
“愛情公寓”作為該電視劇的名稱,概括反映出了這一電視劇商品的題材內容、喜劇特點及劇集類型,具有識別電視劇來源的能力,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六被告未經原告授權,使用“愛情公寓”作為涉案電影的名稱并進行宣傳發行,主觀上具有通過使用相同的名稱攀附電視劇《愛情公寓》《愛情公寓2》已有商譽的意圖,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利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本案中電影名稱及人物名稱不能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故原告關于涉案行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結果:基于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同時,鑒于原告并未實際證明其經濟損失或被告因電影《愛情公寓》的獲利情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影響范圍、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六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來源:京法網事,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