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就《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4月2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大專利行政保護力度,根據修改后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4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1.電子郵件:zhifa@cnipa.gov.cn
2.傳真:010-62083319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執法指導處 郵編100088
附件: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 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法第七十條***款所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以下簡稱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的重大案件。
第四條 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同時還應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第三條所述情形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對于未達到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移交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轄區內相關行政裁決處理請求,認為案情屬于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情形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配發的專利行政裁決執法證件,具體辦案人員可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遴選。來自專利局、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辦案人員應當按照人事相關規定辦理掛職或借調手續。
第九條 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案件辦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發出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進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并處理。
第十一條 案件辦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不符合必要共同被請求人條件但符合請求條件的,應當駁回追加申請,告知請求人另案提出請求。對于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有關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取證。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請求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
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托有關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第十四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復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需經當事人質證方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當事人對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技術調查官可從專利審查和復審無效審理部門、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中止案件處理: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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