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蜜味雪冰城”傻傻分不清?
人民網鄭州3月6日電 “被告使用‘蜜風味雪冰城’‘蜜味雪冰城’等字樣,在文字構成、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都與‘蜜雪冰城’類似,經營范圍也一致,容易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損害了我們‘蜜雪冰城’聲譽、品牌形象和市場評價……”
“我們沒有直接使用‘蜜雪冰城’字樣,與你們的商標有顯著區別,而且這些標識只是用來描述口味,這怎么能構成侵權呢?2021年我們網店全年的銷量不足1萬元,何況我們在接到起訴后***時間就整改刪除了……”
近日,在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內,一場唇槍舌劍的辯論正在展開,原被告雙方就是否構成侵權各持己見,僵持不下。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原告蜜雪冰城公司是“蜜雪冰城”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在有效期內,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主審法官楊松華:被告在其店鋪內商品介紹中使用的文字,均帶有“蜜雪冰城”字樣,該行為使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且被告在未得到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使用“蜜粉雪兒冰風城、蜜風味雪冰城、蜜味雪冰城”等文字標識進行宣傳和銷售,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終,法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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