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專利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發明是對產品的形狀、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另外,我們還知道有些東西不能用來注冊商標,比如涉及國家政治方面的、英烈名字等。那專利呢?同樣,專利也有不能申請的東西。 5.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相關法律是有嚴格要求的,以下12項內容就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1、取決于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筑物、橋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內的山水別墅。
2、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4、對于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而言,如果構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則該構件不屬于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例如,一組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將所有插接塊共同作為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5、不能作用于視覺或者用肉眼難以判斷的物品。例如,其圖案是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的產品。6、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例如,手帕扎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7、以自然物原有的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形,一種是自然物本身;一種是自然物仿真設計。8、純屬美術、書法、攝影范疇的作品。例如繪畫、雕塑等不能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一些小擺設、小雕像以及一些可以進行批量生產的工藝品可予以保護。)
9、在所屬領域內具有一般知識或技能的人認為極容易進行的創作,如以常見的形狀、圖案為基礎的設計。
10、模仿有名的著作、著名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設計和圖像,并將其原封不動地使用在申請專利的產品上。11、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12、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大家在提交專利申請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設計究竟能不能申請專利,避免時間和金錢的浪費。對于方法性的發明創造只能申請發明專利;(如關于食品、藥品及其他化工產品的配方及加工手藝,包含計算機的專利申請,生物方面的專利申請等等)對于結構性的發明創造。既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也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通常對于具有結構特征的產品均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特點是申請所需要的費用較低,授權所需要的時間較短,但保護期限較短且權利穩定性要差一些(不經過實質審查便授予專利權)。通常產品的包裝及富有美感的造型均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包裝袋、盒、箱、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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