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對專利標準化愈來愈重視,從頂展層發布了多項相關政策,為中小企業專利標準化實施提出了指導方向與要求。
積極解讀國家在專利標準化方面的政策,作為企業開展這方面工作的方向指導。組織調研與學習國內外典型的關于涉及專利的標準的商業成功案例、政治打壓案例、訴訟案例等, 從而對專利標準化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市場競爭與壟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有深刻的認識,進而培養和強化主動開展專利標準化工作的意識。積極參與政府引領的專利與標準融合創新試點,在政府的指導、宜貫、培訓等措施的幫扶下,快速提升專利標準化的認知與工作能力,并轉化為專利標準化成果。設立專門的專利工作崗位與標準化工作崗位,逐漸形成獨立開展專利申請及標準制定的工作能力;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或管理機制,促進專利崗位人員與標準化崗位人員的交流與合作,有意識地培養專利與標準兩方面都精通的復合型專業人才;結合企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建成專利標準化工作專業團隊,有組織地開展專利標準融合工作。專利是私有產品,企業標準是純私有性質的標準,因此,企業標準是***適合與專利結合的標準。將技術專利寫人企業標準,可以按下列步驟進行。(一)識別出產品開發過程中涉及的專利。一方面,技術專利作為創新技術方案的載體,是技術開發的成果之一。通常,技術開發先于產品開發,故產品開發過程中可能會直接采用技術開發的專利成果,這類專利需要在產品開發過程中被識別出來。另一方面,在產品開發過程中也可能產生專利成果,這部分專利也需要被識別出來。(二)將企業標準作為產品開發必須輸出的成果之一。企業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會注重實體成果及技術規格書、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交付,但往往會忽略產品技術標準的交付,甚***在產品開發的規劃階段就缺失了標準制定這一環節。這也是很多中小企業標準化成果不突出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現為有產品,有專利,但沒有標準,實際上,技術標準的形成是產品開發完成的重要指標與成果,意味著產品具有了基本的質量保證,具備了投人市場并接受市場監督檢驗的必要條件。(三)識別標準必要專利并寫入企業標準。在產品開發過程中已對所涉專利進行了識別,那么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識別出標準必要專利并其寫人標準則是水到渠成之事?!秶覙藴噬婕皩@墓芾硪幎?暫行)》第四條規定“國家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必要專利,即實施該項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GB/T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對“必要專利”的定義是“包含***少一項必要權利要求的專利”?!氨匾獧嗬蟆眲t是“實施標準時,某一專利中不可避免被侵犯的權利要求”。必要專利寫人標準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技術標準規定了產品的功能或技術指標要求,專利是實現技術標準要求的具體技術方案。二是技術標準的部分內容涉及產品的某些功能或技術指標要求,專利是實現技術標準各項要求的具體技術方案。三是技術標準包含某項專利技術方案,技術標準中部分技術要素與專利技術方案完全重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產品與技術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將必要專利納人標準。(四)慎重考慮涉及專利的企業標準是否公開。我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也就是說,企業標準中非產品功能、性能指標的內容,企業有權選擇公開或者不公開。由于中小企業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往往不能做到全面布局,所申請的專利的覆蓋面不夠完善,可能存在技術“漏洞”,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寫入企業標準日不涉及產品性能成功能指標的專利內容(如產品實現方法、測量檢方法等)如果公開,可能會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因此、對于這類涉及專利的企業標準,企業應慎重考慮是否公開。團體標準是除了企業標準之外的另一個市場主導的標準。團體標準同時具有公權屬性和私權屬性。團體標準因其受眾不再是個別企業,而是一定數量企業形成的團體,故具有一定的公權屬性;又由于團體標準的主要使用范圍多限于團體內部,而甚少被團體以外的單位所使用,故其也具有一定的私權屬性。因此,團體標準是除企業標準外另一種適合與專利結合的標準。目前、團體標準中專利標準化的制度環境還未完善?,F階段可遵循或借鑒的規定和標準主要還有《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及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秷F體標準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當合理處理團體標準中涉及的必要專利,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專利信息,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聲明?!本幹粕婕皩@膱F體標準的企業往往同時也是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根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第四條及GB/T20003.1-2014第4.2.2條,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可免費許可或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那么,在制定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時,也可參照為之。對于免費許可,中小企業需要慎重考慮。首先,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除了將來不能獲得可能的專利費用之外,還面臨著培養競爭對手,喪失創新主動權的風險,以及不能獲得對等的專利技術交流的風險,因為同行企業很可能只愿坐享其成而不愿免費許可自己的專利。其次,盡管有利結果很明顯,典型如特斯拉、豐田,通過免費公開專利既推動了電動汽車行業的發展,也使企業本身隨之壯大,但這未必是中小企業可學來的,因為中小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擁有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與大型企業完全不同。比如特斯拉免費公開專利的可能原因包括:一是獲得極好的宣傳效果;二是只免費公開了部分非核心專利、仍掌握核心專利并足以掌控市場;三是公開其已在技術上淘汰的專利以獲得整個產業的技術引導權;四是配合創新的商業模式或盈利模式等。這些因素很顯然并非中小企業所能夠完全掌握的,中小企業不應盲目效仿。第三,即使是大型企業、在免費公開專利后也并不都能繼續成功,手機行業曾經的“三巨頭”的衰落便是強有力的反例。因此,是否免費許可,需要中小企業的慎重考慮。對于收費許可,則需要考慮合適的許可費用。這需要企業在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與參與編制的單位以及可能使用該標準的團體成員協商,以合理的收費使標準能夠***大程度地在團體內被接受,從而提高標準的實際可用性。在協商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用時,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高許可費,即對某個標準必要專利設定***高許可費或費率;二是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積,指多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收取專利許可使用費,造成技術標準實施者不得不支付過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風險;三是專利因進入技術標準而產生的溢價;四是保證高價值專利權人能獲得合理回報;五是促進技術標準推廣實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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