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甲博士,借了7個身份證,設立7個技術公司。
在2016-2019年期間,韓博士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的評定標準,通過偽造會計事務所專用章、注冊會計師私人用章、公司員工花名冊、科技發明專利證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會計事務所營業執照、產品購銷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虛假材料和數據的方式,讓高某乙向青島市黃島區科技局遞交申請材料,騙取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共計人民幣210萬元,被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后附(附1)
2021年9月15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發《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國科火字〔2021〕133號(附2):
要求全國36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監督管理和享受稅收落實情況開展自查......對已認定的高企開展回頭看行動...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取消資格.....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市南檢一部刑訴〔2021〕42號
被告人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3021982********,漢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山東省**院新**研究所**,中***員,非***代表、政協委員,住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路**號樓**單元**室。
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青島市***局市南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1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青島市***局市南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局市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韓某甲分別使用高某甲(另案處理)、韓某乙、孫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楊某某的身份注冊成立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青島**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青島**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軟件技術有限公司)、青島**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網絡信息有限公司)、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16年***2019年期間,韓某甲獲知青島市獎勵高新技術企業相關政策。
為騙取政府補貼,該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的評定標準,通過偽造會計事務所專用章、注冊會計師私人用章、公司員工花名冊、科技發明專利證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會計事務所營業執照、產品購銷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虛假材料和數據的方式,讓高某乙向青島市黃島區科技局遞交申請材料,騙取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共計人民幣210萬元。
案發后韓某甲向***機關投案,并委托孫某甲將所騙款項退回青島市黃島區科技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材料、企業登記材料、高科技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函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高某甲、朱某某、韓某乙、孫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楊某某、李某乙、潘某某、李某丙、徐某某、韓某丙、孫某乙、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韓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高某甲辨認韓某甲、孫某甲辨認李某甲的筆錄;
5.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韓某甲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甲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文娟
檢察官助理??王雪蕊
2021年3月15日
附2:
國科火字〔2021〕133號
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強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監督管理,以查促管、查改并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全國36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
二、檢查依據
1.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2.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三、檢查內容
各地認定管理機構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監督管理和享受稅收落實情況開展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
1. 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span>1)認定管理工作流程是否規范、工作人員權責分工是否明晰;
?。?/span>2)是否建立評審工作規程或相關制度性文件;
?。?/span>3)是否建立專家庫的管理規程或相關制度性文件。
2. 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span>1)是否針對高企認定管理工作建立有廉政風險防控內控機制;
?。?/span>2)近3年本地區已開展的監督檢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高企更名、異地搬遷、高企資質復核、高企資質撤銷、投訴舉報處理等;
?。?/span>3)此次“自查自糾”對已認定的高企開展回頭看行動情況,對于現有高企超過10000戶的地區,材料抽檢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內高企數量的20%;對于高企未超過10000戶的地區,材料抽檢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內高企數量的30%??梢暡牧铣闄z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檢查;
?。?/span>4)本地區高企監督管理工作成效。
3. 近3年本地區高企稅收減免政策落實情況。
四、檢查方式和時間
檢查分為各地認定管理機構“自查自糾”和領導小組辦公室“重點檢查”兩個階段。
各地認定管理機構是自查自糾的主體,具體負責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自查自糾時間:2021年9月15日***10月25日(各地可視疫情形勢酌情控制實地檢查企業數量)。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自查自糾情況擇機組織重點檢查。
五、檢查要求
1. 本次檢查的目的是保證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統一性。各地應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本地區聯合檢查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
2. 各地要抓緊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深刻領會、把握政策要點,并擬定自查自糾實施方案,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糾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違規的機構、個人應及時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取消資格,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匯報。
4. 參與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并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應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將自查自糾工作總結(組織及開展情況、主要問題、整改及處理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糾工作成效等)以書面、電子光盤的形式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地在檢查中應認真總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對于工作做得好、有創新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要建立信息統計渠道、強化相關統計工